股票委托單下單條件(一)

 

股市投資人除了要瞭解股票買賣委托單類別外,各種買賣委托單的下單條件對於一筆交易能否成交的影響相當深遠。股票委托單的下達條件共有七類,其為: (1)時間條件(Time Conditions)、(2)最低成交限額(Minimum Order)、(3)免責訂單(Not-Held)、(4)以收盤市價成交(Market-on-Close,(5)全部成交,否則取消(Fill or Kill)、(6)立刻成交其餘取消(Immediate or cancel)、(7)全部成交,否則不作(All-or-None

(1)時間條件(Time Conditions

根據訂單的種類,投資人一般可以設定兩種的基本時間條件。一日訂單(Day Only)只有在交易日當天有效,如果未能成交,則該張訂單在當日,即交易日結束時便自動失效。而交易人在市場收盤後所下達的一日訂單將被當作下一個交易日的一日訂單處理。只要訂單沒有特別聲明,一般來說都會被視為一日訂單。

六十日訂單(good-til-canceled),英文簡稱為 GTC。除非交易被取消或執行,否則這類訂單在一延長額度時間內均會被看作有效的訂單。一般券商的規定是 GTC 訂單的有效期限為六十天,但是投資人最好與其所使用的券商進行確認其 GTC 規定。由於個人的投資目標不同,您也許會在訂單上附加某些條件,若您想探測市場走向,或是想進行大宗交易,則訂單條件的設定將有益於您交易目標的達成。

(2)最低成交限額(Minimum Order

這項條件的功能是投資人可以指示交易經紀在某一價位時,買賣特定數量的股票,但是第一筆交易必須符合某一最低的股份數量。

假設一位投資人下達了以每股50美元的價格買進十萬股的限價單,而最低訂單為一萬股。換句話說,如果這位投資人希望用50美元買進的話,則其第一筆成交的數量不可以少於一萬股,在第一筆交易成交以後,訂單數量的限制即不存在,您可以買進任何數量的股票,也可以指定接下來的交易必須以您所希望的整數執行。

如果投資人有意買賣價位很低的股票,而且又想要確定其成交獲利能夠彌補手續費的費用支出,那麼您就可以考慮使用「最低成交限額」條件下單。然而,附加「最低成交限額」條件的訂單和其他有條件訂單一樣,在經紀商的執行簿中的優先地位不高,所以必須等待其他訂單成交後才有執行機會,因此延遲成交的可能性很高。此外,如果市場並未達到您所指定的價格,則訂單也不會執行。